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1、概况性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列举式受案标准
肯定式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保护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否定式列举: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1、确定标准
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2、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近亲属;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3、第三人
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