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涉外篇详解

2016年3月21日

一、民事诉讼法解释涉外篇详解

1、涉外民事案件的认定

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标的物、法律事实等只要有一个有涉外因素,即可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

2、外国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

外国人应提交护照。

个国企业或组织及其诉讼代理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外国当事人参加诉讼需经过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认证并转交)。

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以见证、公证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外籍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规定:本国人、要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当事人不在中国领域内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

3、细化了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证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关于公告送达: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4、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文本。

财产保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判决(当事人或外国法院);仲裁裁决(当事人)。

承认与执行条件:该国与中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判决已生效;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审判程序公正;不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程序规定:承认和执行可分别申请,也可一并申请。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且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1、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排除协议管辖,但不排除仲裁。

2、中国法院放弃管辖权的情形

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案件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案件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国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3、平行管辖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平行管辖);

中国法院受理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或者当事人再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一事不再理);

中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