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一、小额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1、小额程序适用条件
基础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
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纠纷;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
银行卡纠纷;
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3、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其他不宜一审终审的纠纷。
4、管辖
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除了普通法院外,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5、审级制度的特殊性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6、法院的告知义务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7、举证和答辩举证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8、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9、程序转换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10、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传统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
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
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