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类,临时用地

2016年3月14日

一、土地分类

1、依用途分类(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依所有制分类

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集体所有制:分3级(乡、村、组):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二、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由县以上国土局批准。

2、其中在城镇规划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3、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4、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5、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6、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三、土地纠纷的处理

1、土地确权纠纷

确权纠纷顺序:协商-政府处理-行政诉讼。

单位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由乡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2、土地侵权纠纷

侵犯纠纷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