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概念、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1、代位权的概念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
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代位权特征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阅读全文…
一、如何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1、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应具有
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3、客观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者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主观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1、撤销权行使的范围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以及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均可以行使撤销权。
2、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时应遵循如下规则
行使撤销权的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撤销权的目的
行使撤销权的客体要合法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要适当
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可撤销合同仍应为有效合同。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注意事项
1、了解构成撤销的事由
2、掌握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3、把握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