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5年11月10日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侵权,指产品因缺陷致人人身或财产损害(是缺陷,不是瑕疵)。

缺陷指产品具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包括三种: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

产品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

血液制品属于产品。

图书中讲授的知识不属于产品。

2、一般规定:侵权责任法第41-44条

责任主体: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归责方式:对外:无过错责任;对内追偿:销售者为过错责任。

对缺陷的产品具有过错的仓储者、运输者不是责任主体,不能列为被告,最多列为无独三。

3、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跟踪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6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才发现产品具有缺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要件:侵权责任法第47条

生产者和销售者明知缺席存在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权严重损害的后果。

二、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1、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产品侵权致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2年。

2、生产者的3个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判断是否投入流通,关键是看生产者是否已经将产品交付他人。不论是采用出售、出租、出借、寄托的方式,也不论是无偿还是有偿,只要基于营业交付他人,即构成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这种抗辩主要适用于产品缺陷是由后续经营者造成的情形。例如销售者出售过期食品致使他人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免除责任(与自己无因果关系)。只能免除最终责任,不能因此免除对外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