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间接正犯、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
1、什么是间接正犯
行为人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
成立间接正犯,不要求行为人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要求行为人参与共同实施行为,肯定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
2、间接正犯的类型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或利用他人责任阻却事由的行为;但是,在被利用者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支配被利用者时,不成立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或者利用他人受强制的身体活动。
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
无身份者利用不知情的有身份者实施真正身份犯的,不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该罪的教唆犯或其他犯罪。
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即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一、过失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
1、正犯包括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直接正犯又是实行犯,间接正犯则指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
或是通过教唆、强制、欺骗等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的实现的人。
2、过失共同正犯
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在共同实施某一行为时,由于全体人员的不注意,共同引起符合过失犯构成要件的情形。
3、共谋共同正犯
两人以上共谋实行某犯罪行为,但只有一部分人基于共同的意思实行了犯罪,没有直接实行犯罪的共谋人与实行了犯罪的人,共同构成所共谋之罪的共同正犯。
二、正犯与共犯
1、正犯与共犯之区别
http://www.spp.gov.cn/llyj/201503/t20150323_93693.shtml
2、共犯独立性说
即使丙(正犯)没有实施犯罪,作无罪处理,甲、乙(共犯)也构成犯罪,也即甲、乙(共犯)成立犯罪,不以丙(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共犯独立说的重要理由是甲、乙(共犯)主观上具有教唆或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
3、共犯从属性说
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带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
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犯罪,教唆犯、帮助犯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不具有侵害的危险,这样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也不构成犯罪。
这种定罪思维符合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即先判断客观层次,看行为对法益有无危险,是不是危害行为。
如果客观上没有危害行为,便直得出无罪结论,即使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因为犯罪是行为,而不是思想。
一、什么是帮助犯、刑法帮助犯的认定、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1、什么是帮助犯
帮助犯是指帮助正犯实行犯罪的人。
2、帮助犯的构成要件
成立帮助犯要求有帮助的行为和帮助的故意,共犯从属性说还要求被帮助者实行了犯罪。
3、刑法帮助犯的认定
如果帮助行为与正犯的行为结果之间不具有物理的与心理的因果性,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帮助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对中立的帮助行为,可能认定为犯罪:明知他人正在或者马上要实行犯罪,为其顺利进行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犯。
只要正犯的行为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即使正犯没有故意,以帮助故意实施帮助行为者,成立帮助犯。
4、帮助行为包括
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等)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强化犯意等),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
帮助行为包括预备的帮助犯与实行行为同时的帮助犯(伴随的帮助犯)以及承继的帮助犯。
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行为,不成立帮助犯;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则成立帮助犯。
5、刑法其他规定
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
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虽然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但不能认定为对方罪名的共犯。
如果被帮助者的行为本身不成立犯罪,但刑法规定帮助行为成立犯罪,则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不成立共犯,仅帮助者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
二、帮助犯与从犯的区别、帮助犯与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1、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2、只要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就既有可能成立教唆犯,也有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3、如果正犯具有故意时,引起者成立教唆犯;如果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成立间接正犯;正犯没有故意时,引起者不具有间接正犯故意的,仅成立教唆犯。
4、就身份而言,区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需要同时考虑直接行为者与引起者的身份和故意。
5、如果直接行为者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且具有犯罪故意时,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没有身份的引起者仅成立教唆犯,而不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具有特殊身份,并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但没有故意时,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如果直接行为者不具有特殊身份,但实施了符合其它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时,不管有无故意,具有身份的引起者成立间接正犯。
一、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
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
1、间接正犯分为三种情形
1)通过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
2)通过欺骗达成的意思支配;
3)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
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支配犯罪事实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不能称之为教唆犯,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中的间接正犯主要有:利用对方主体不适格;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强迫自杀);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一、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征
1、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2、教唆犯的特征
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3、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
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二、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的认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照教唆犯处罚。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1、客观条件
必须有教唆的行为。
2、主观条件
必须有教唆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