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刑事责任,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

2015年4月27日

一、教唆犯的处罚原则、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

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

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

1、间接正犯分为三种情形

1)通过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

2)通过欺骗达成的意思支配;

3)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

2、间接正犯与教唆犯区别

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支配犯罪事实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不能称之为教唆犯,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中的间接正犯主要有:利用对方主体不适格;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强迫自杀);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2015年4月27日

一、什么是教唆犯、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征

1、什么是教唆犯

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2、教唆犯的特征

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

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

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

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

3、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行为

教唆他人吸毒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妨害作证罪。

二、教唆犯的认定

1、教唆犯的认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地定为教唆罪。

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照教唆犯处罚。

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定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

三、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1、客观条件

必须有教唆的行为。

2、主观条件

必须有教唆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