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2010年5月13日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该建筑物共 层。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为 。

出租房屋为 (套、间),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

第二条 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迟延日人民币 元(大写: 元)。

第三条 出租房屋的单位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 元(大写: 元),或每套、间每月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月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

乙方应于每月 日(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乘以日租金的 ‰。乙方拖欠租金超过 个月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交付出租房屋时向甲方支付 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元)。

甲方收取租赁保证金,须向乙方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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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2010年5月6日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__与被告__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07年5月31日,被告__向__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07年6 月底前、利息为为月息3分,为此,被告__向原告__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了上述事实。

__起诉称,当时__因其所开办的扣板厂缺少流动资金,需暂时借一下,利息可适当高一点,因此同意借款。但被告借得该款后却未按时归还,在长达近二年时间内,原告数次催讨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__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利息60 000元(算至2009年2月底)

在庭审中__称自己和__是朋友关系,当时是向他借款(民间借贷纠纷)十万元用于企业经营,但当时__承诺是无偿借款。而借条的内容均由__写,__只是签个名字,借条上括号内的月息3分也是__事后自己添加的。

__很无辜的说:“100000元在2008年正月二十几已经如数还清,但他还是经常逼我付高额借款利息,还说要等我把45000元的高额利息还给他后才把借条还给我。”

被告__在庭上提供了一份其与原告__在2008年3月份的通话录音,被告__在录音中提到其已归还原告10万多元,且原告__也未否认,并强调自己家里也要靠利息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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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参与人的利益保护研究

2010年5月6日

招标投标交易方式是目前国际上 通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方式。通过对招投标交易方式的细致分析,笔者认为,所有经营采购标的,以投标为目的,与招标人接洽过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 人,是投标参与人。在招投标交易的不同阶段,投标参与人的范围并不相同。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进行,分别存在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三种类型的投标参与 人。为了规范招投标交易,我国颁布实施了《招标投标法》。由于该法对招投标交易各个阶段的法律属性、合同的成立时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理论研 究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

笔者认为,虽然在《招标投标法》颁布施行后,招标文件的编制日益规范细致,更加近似于合同法上的要约,但通过对招标投标程序与合同法要约与承诺理论的对比分析,无论招标 文件如何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本质上对于市场竞争的追求,仍然决定了招标文件不可能具有成为要约的实质要件(例如价格条款),招标仍然是要约邀请。通过对投 标行为的分析,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项,学界并无争议。但对于中标通知书是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诺?是否导致合同的成立?发出中标 通知书后毁标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学界的争议从未停息,法院的错判也并不鲜见。通过对中标通知书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法意义上的承 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产生导致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投标参与人在招标阶段存在公平竞争利益或者信赖利益,在投标阶段存在信赖利益,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存在期待利益。中标通知书发出 前招标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发出后则是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划分标志,是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并且不存在中标无效的情形。由于《招 标投标法》的行政程序法属性,该法对投标参与人利益的保护规定,非常原则,不具备操作性。且有些条款仅规定了招标人的义务,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利益的保护问题,也一向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忽略,没有可资借鉴的学说或判例。笔者认为,对于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利益的 保护,社会效益要高于受损人的利益。受损人如果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提起诉讼,无论成败如何,均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减少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笔者对比分析了 有关国家招投标争议的解决机制和民事责任规定,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现行条件下,投标参与人的公平竞争利益、信赖利益或期待利益受到侵害时,保护利益的法 律依据和可行途径。通过分析,找出了不足之处,提出了统一归口受理招投标投诉的制度建议,以及制定违反《招标投标法》后的赔偿范围和最低赔偿标准的立法建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在征求意见中,笔者认为实施条例仍然着力于通过行政措施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而没有采用赋予经营者法定权利的方式来加强监督。条例在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几乎毫无进步之处。对于投标参与人的利益保护研究,有着深远的社会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此抛砖引玉,尚望引起理论 研究者的重视。如能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入,促使最高人民 法院就《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将极大地有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保障招投标交易安全,保护投标参与人的合法利益。

深圳律所: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王大厦A座14层

专业领域:经济纠纷、房地产纠纷、特许经营
教育背景:东华理工大学工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律硕士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5月3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__与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合同,定金2万元,合同生效当日支付1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日内(含当日)支付一万元(见证据1《房屋转让合同书》第3条),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原告已经于2009年2月25日向资金托管方__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见证据3《正式收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的日期应当认定为2009年2月25日,而不是被告答辩书中说的2009年3月4日,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房屋转让合同书》还约定,首期款10万元于2009年3月15日前支付至指定监管银行的监管账号(见《房屋转让合同书》第4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按揭(见证据10),于2009年3月10日取得贷款承诺书(见证据6),并根据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南油支行出具的《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和《交易资金委托监管业务收款收据》,于2009年3月15日支付首期款12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见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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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0年5月2日

答辩人因与原告__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不是原告房屋的承租人,原告的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

1、2005年12月1日,原告与__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2月1日。签约双方于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备案登记。__公司在租赁原告的房屋后,将公司注册地址迁移到该房屋内,并在该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见证据《房地产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合同期满后,__公司继续使用原告出租的房屋,并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在2007年开具给__公司的收据上,交款人写的也是“__公司”。由此可以说明,原告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是__公司,原告与__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关系。(见证据〈收款收据〉)

2、被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__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原告与__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就是被告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该合同的实际承租人是__公司。理由如下:

A、原被告签订合同时,原告与__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解除合同的手续,原告也没有将房屋从__公司手中收回来,并交给被告本人。

B、原告是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第一份租赁合同。这第二份合同也是代表__公司与原告签订。

C、原告证据《委托书》、《欠租款单》和《解除合同的结算单》可以证实,原告明知承租房屋的是__公司。

D、原告自2006年8月至2007年7月,都是向__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收取租金,从来就没有向被告个人开具收款收据,也没有向被告个人要过租金。

E、原告此前与此后开出的租金收据,均是开给__公司的,但因原告至今仍扣押__公司的保险柜等办公用品,这些收据都被原告扣押,无法当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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