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年5月3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__的委托,指派我担任__与_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根据庭审举证和质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25日签订合同,定金2万元,合同生效当日支付1万元,在合同生效后2日内(含当日)支付一万元(见证据1《房屋转让合同书》第3条),根据《资金托管协议》,原告已经于2009年2月25日向资金托管方__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见证据3《正式收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定金的日期应当认定为2009年2月25日,而不是被告答辩书中说的2009年3月4日,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二、《房屋转让合同书》还约定,首期款10万元于2009年3月15日前支付至指定监管银行的监管账号(见《房屋转让合同书》第4条)。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按揭(见证据10),于2009年3月10日取得贷款承诺书(见证据6),并根据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南油支行出具的《二手楼交易资金委托监管协议》和《交易资金委托监管业务收款收据》,于2009年3月15日支付首期款12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见证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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