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备犯的量刑、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犯罪预备的处罚
1、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预备的处罚
1、对于预备犯裁量刑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可以是授权性法律规范的表达方式,具有允许、许可的意思。
在一般情况下,对预备犯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准备实行特别严重的犯罪、手段特别恶劣时,可以不予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
3、所比照的既遂犯,应是在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方面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不是随意想象的既遂犯。
4、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应当对犯罪预备的整个案件进行综合考察后来决定。
主要应考虑的情况有: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实施终了,犯罪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
一、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
1、客观:寻找着手
无着手,不会出现未遂和既遂;有着手,不会出现犯罪预备。
2、主观:自动放弃还是被迫放弃
自动放弃为中止,被迫放弃为犯罪预备或未遂。
3、出现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任一停止形态
不能再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二、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阶段、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1、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比较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出现阶段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未进入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既可出现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出现在犯罪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只能出现在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阶段。
3、客观表现
犯罪预备是为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而非实行行为。
犯罪中止既可能是预备行为,也可能是实行行为。
犯罪未遂只能是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
4、停止原因
犯罪预备是非出于犯罪人意愿而是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出于行为人意愿而自动中止。
犯罪未遂非出于犯罪人意愿,而由于犯罪人意志之外的原因。
5、行为后果
犯罪预备未进入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未进入实行阶段或实行行为未完成或法定危害结果未发生。
犯罪未遂的实行行为未完成或未出现法定危害结果。
6、主观恶性
犯罪预备比较而言小于未遂,大于中止。
犯罪中止比较而言最小。
犯罪未遂比较而言最大,但小于既遂。
7、判断标准
犯罪预备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一、什么是预备犯、什么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概念
1、什么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思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预备犯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之一。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准备工具,指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如为杀人而购买刀。
制造条件,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如进行犯罪前的调查、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跟踪或者守候被害人。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三、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1、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
2、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
4、有犯意或犯意表示(流露),尚未外化为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的,不能成立预备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