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期限,连带责任担保

2015年3月20日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1、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期间。

它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2、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3、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4、保证合同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连带责任担保

1、连带责任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4、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三、车主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1、借车给他人使用后出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和驾驶员承担,车主如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无过错要符合3个条件

借车的人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

驾照类型符合驾驶车型。

对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