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离婚的条件,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

2015年3月26日

一、宣告失踪后是否可离婚、宣告失踪离婚的条件

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被宣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与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公告期满后法院再作出你丈夫为失踪人的判,然后你就可持此判决书向法院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32条规定

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宣告失踪后起诉离婚、与宣告失踪的人离婚、离婚案件宣告失踪

1、可持载明你丈夫失踪的事实、失踪时间及请求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书、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向你丈夫失踪前住所地的法院提出宣告你丈夫失踪的申请。

法院经审查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后,登报或张贴公告。

2、在法院宣告你丈夫为失踪人后,你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这样的话,一般法院是判决准予离婚的。

三、宣告死亡离婚

1、宣告死亡的后果主要是结束被宣告死亡人生活场所的民事法律关系,会产生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2、自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起,当事人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一方即可再婚。

3、但由于被宣告死亡人只是法律上推定死亡,不一定是下落不明人的真正的死亡。

4、被宣告死亡之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不受顺序限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判决,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5、使该公民民事主体资格、人格权利和财产权利恢复。

6、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7、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又离婚,以及离婚后配偶已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其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8、如果要恢复夫妻关系,则要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再行结婚。

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宣告失踪申请书范文

2015年3月26日

一、宣告失踪的申请人、宣告失踪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___(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

申请事由:请求法院宣告___(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___与被申请人___系___(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___(写明失踪的原因),至今已下落不明满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___为失踪

此致

___法院

申请人:___(签名或者盖章)

__年__月__日

二、宣告失踪判决书

1、民事判决书

http://www.njfy.gov.cn:8080/ws_yz//html/5881312320123.html

宣告失踪的时间,宣告失踪的公告期

2015年3月26日

一、宣告失踪的时间

1、宣告失踪时间的计算

下落不明满2年。

下落不明,指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的状态。

2年的期限自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算。

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法院宣告失踪

1、法院受理和公告

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手续完备,证明无误,应当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公告应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张贴,也应当在适当的报纸、刊物等处刊登。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限

宣告失踪的案件期满时间是3个月;

宣告死亡案件的公告期满时间是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法院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后,如果下落不明人仍然没有消息,法院方可作出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或者有确实消息证明其已有下落,或生或死,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终结审理。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和裁定终结审理,都是终审裁判,不得提起上诉

宣告失踪的条件,宣告失踪的程序

2015年3月26日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2年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杳无音信。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可以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等。

3、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失踪的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到法院提出申请,然后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宣告失踪。

2、法院应当查明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3、公告期为3个月,期间届满后,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相应的终结审理的裁定或宣告失踪的判决,并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

1、财产发生代管。

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管,没有上述代管人的,有法院指定代管人;

2、其民事权利能力不因此而消灭。

3、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不发生变化。

4、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负责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