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
一、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金钱债务履行不能、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1、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根据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金钱债务不发生履行不能,请求债务人对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不受合同法110条的限制。
2、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
债务人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
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1、减价请求权的性质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
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态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
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通知的义务,才能主张减价请求权。
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若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
因为减价请求权为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但是,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
在当事要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违约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
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效果之一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债务人因为意外事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2、例外情况下,少数的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仅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合同中的特定违约行为,而不是某类合同中的所有违约行为。
立法依据是合同法分则条文的明确列举:
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9、191条。
租赁合同:合同法第222条。
加工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65条。
客运合同:合同法第303条第1款。
多式联运合同:合同法第320条。
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74条。
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违约责任的形态
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
2、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包括5种:
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请求减少价款或报酬(适用于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
3、前述违约责任中,下列两对违约责任不能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补偿性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1、逾期违约
明示违约、默示违约。
2、实际违约
延迟履行:延迟给付、延迟受领。
拒绝履行。
不完全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