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15年3月18日
一、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公司法第72条规定
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该15日的届满之日要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期。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期限:15日。
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二、放弃优先购买权范本、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于 年 月 日与出租人 签定了《 》(合同编号: ) 租赁了位于 单位物业。
本人承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如因本人主张上述权利而使出租人无法顺利将该物业合法转让给第三人,本人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