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2010年8月7日

    一、什么叫、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

1.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起诉(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认诺(义务人承认其义务或履行义务)而中断。

2.诉讼时效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3.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

1.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都是在时效期间届满前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而产生阻碍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2.诉讼时效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如起诉、请求;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实,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失踪等。

4.诉讼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诉讼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或仲裁。

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与请求相同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权利主张形式,如起诉、应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申请强制执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提出的权利主张,还包括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

2.权利人主张权利。

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

这种意思通知,在方式上没限制(口头或书面等能达请求效果的各种方式),只要将催告之意思传达于相对人,并于事后能证明。包括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提出催告。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同意履行义务的形式,无特别要求。

关于义务人的同意应当注意以下四点:

1)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摘取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其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其中断。

4.诉讼时效中断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五、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非出于权利人意思的“人祸”,如瘟疫、暴乱等。

2.其他障碍:

1)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3)义务人逃避债务下落不明;

4)当事人处于夫妻关系中。

3.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或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才能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效果。

4.诉讼时效中止适用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以外的诉讼时效期间类型。

    六、诉讼时效中断案例、诉讼时效中止案例?

1.单位拖欠工资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拒付或延付租金诉讼时效的适用?

    七、撤诉诉讼时效中断、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1.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 阅读全文…

诉讼时效规定,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2010年8月7日

    一、民事诉讼时效解释、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1.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原文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3.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5.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6.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1.《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2.一般时效(两年):是指法律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限,适用于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3.特殊时效: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如身体受到伤害,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等。

4.债的关系有履行期的,从期限届满时计算;

5.没有约定履行期的;从债权成立时起算,但定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满时起计算;

6.附条件的民事关系,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7.不作为的债,从他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8.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9.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为权利人知道财物被非法占有和占有人之日。

10.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三、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一)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5.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阅读全文…

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深圳债务纠纷律师

2010年1月9日

问: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权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超过这个期间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债权人最近一次要求债务人还债的日期算起,超过两年,不予保护。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的,债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年内债务人未还,债权人既没有要求债务人还债,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经济纠纷起诉时效

2010年1月4日

问: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一般的经济纠纷起诉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民法通则中关于起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2010年1月4日

问: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答: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2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

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