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规定,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2010年8月7日

    一、民事诉讼时效解释、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1.最新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原文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3.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4.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5.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6.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计算方法?

1.《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开始计算。

2.一般时效(两年):是指法律规定的统一时效期限,适用于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3.特殊时效: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况;如身体受到伤害,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等。

4.债的关系有履行期的,从期限届满时计算;

5.没有约定履行期的;从债权成立时起算,但定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满时起计算;

6.附条件的民事关系,从条件成就时起计算;

7.不作为的债,从他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8.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

9.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为权利人知道财物被非法占有和占有人之日。

10.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三、特殊诉讼时效有哪些?

(一)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5.但是第2项因特殊法产品质量法已经变更,《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长期诉讼时效:

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20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1.《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