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2012年6月5日

    一、民事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诉讼时效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2、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

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3、诉讼时效中断法定事由

1)起诉

不视为起诉的情况:

自动撤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原告不到庭

2)请求

口头或者书面均可。

3)承认

口头或者书面均可。

4、诉讼时效中止条件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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