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护管辖权
1、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适用保护管辖权。
2、适用条件
所犯之罪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属于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二、普遍管辖权原则
1、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和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适用普遍管辖权原则。
2、适用条件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公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负罪;
罪犯出现在我国境内。
3、适用普遍管辖原则需要注意
国际公约或者条约内容必须被转化为国内刑法的规定,才能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相关案件予以管辖,当然可能罪名不同。
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一、属人管辖权
1、国外犯指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的犯罪。
2、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适用属人管辖权。
3、中国人在国外实施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
4、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5、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也没有侵犯中国国家利益或者公民利益,不适用我国刑法。
二、属地管辖权
1、凡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国内犯),除了例外情形,我国刑法采取属地管辖原则。
2、我国领域内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在我国的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4、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所以针对同一案件,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5、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或者帮助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定为我国领域内犯罪。
6、未完成形态: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地,都是犯罪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