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2014年12月2日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确定离婚损害赔标准的因素

考虑经济补偿的原则。

考虑以精神抚慰为主、物质补偿为辅的原则。

考虑精神赔偿数额有所限制的原则。

2、离婚过错赔偿的方式

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赔偿

指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无过错方所持财产的减少,无过错方可能失去的利益。

如双方共同经营或是可期待的利益以及人身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害赔偿,应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要求损害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而且对确定的间接损失也要予以赔偿。

4、精神损害赔偿

指配偶身份的精神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排他的性生活利益受到损害,家庭暴力或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和痛苦以及名誉、人格尊严、社会地位等社会价值的贬损等。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较之财产损害难度较大,金钱买不了感情,但金钱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损失。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离婚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1、精神损害程度

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出现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哀、羞辱等情绪障碍;

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损害导致身体患病等。

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应由医学专家划分轻重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具体侵权情节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

过错程度一般与违法造成损害成正比。

3、其他情节

如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过错方对家庭、子女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以及加害人的经济状况,承担损害赔偿的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