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类型

2010年12月3日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李新淼(10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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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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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知识产权侵权调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1、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应实行二元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2、在法律明文规定以过错为前提才构成侵权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在法律未对过错作出规定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严格责任的具体运行模式为:只要行为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进入了他人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之中。

5、即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除非行为人能提出法定的抗辩事由。

6、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形式,不仅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而且也为国际条约所采用。

7、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内明确引入这一术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有着合理性。

9、严格责任原则能够克服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

10、严格责任作为一个描述性、类属性概念,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符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内在要求。

11、过错责任客观化使得严格责任的存在更具合理性。

12、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可以避开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以及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等无谓的概念争议。

13、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上的确立,已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侵权类型、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

1、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既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或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等损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知识产权侵权包括侵害财产权(表现为非法行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侵害人身权(现为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常行使权利)。

3、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属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大致相同。

4、但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并不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甚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5、只要侵权行为正在或者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就可主张停止侵害。

6、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是商标侵权。

第二种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是抄袭别人的外型、结构、原理等。

第三种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是商品的颜色、包装及卡具涉嫌侵权。

第四种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是样本侵权。

    三、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1、网络的发展在对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保护提出挑战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2、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络已经使得天衣无缝地改变他人作品并在网络上传输变得易如反掌,作者的精神权利,尤其是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极易受到侵害。

3、在网络时代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还是极为必要的,因为这一方面是保护著作权,鼓励和促进作者进行文学艺术创作的需要,一方面也是保证公众获取真实有效的信息,保障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

4、网络环境下对于表演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因为网络技术使得侵权人可轻而易举地对表演者表演形象非法歪曲,对表演者表演进行篡改,破坏表演者表演的完整性等等。

    四、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

1、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而是根据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

4、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5、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6、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7、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9、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

10、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1、对于侵害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该法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形式。

12、这里的赔偿损失可以理解为对侵害著作人身权而对权利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直接具体的法律依据。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