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010年12月17日

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李新淼(10年律师经验)
专业知识产权律师:13590389180

执业律所: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

    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保护期限

1、我国尚未出台《商业秘密保护法》。

2、近十年来我国先后在《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合同法》、《会计法》、《律师法》以及司法解释和各种法规、规章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

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4、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

5、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所以商业秘密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应一直受到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网、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商业秘密保护办法、商业秘密保护条例

1、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

2、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3、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需要原则

分割原则

隔离原则

4、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

5、积极推行契约管理

6、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防盗窃技术

防辐射技术

防电磁辐射泄密

防复制技术

防窃听技术

防窃照技术

防网络窃密技术

7、加强人员教育管理

    三、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范本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

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阅读全文…

商业秘密的特征特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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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的定义、什么叫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英文Business Secret。

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劳动成果的结晶,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十分必要的。

4、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和注册商标,它可以为多个权利主体同时拥有和使用,只要获得及使用手段合法。

5、如自主研究开发,或者通过反向工程破译他人商业秘密等。

    二、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权

1、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

2、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3、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

4、从周延的保护商业秘密权的本质出发,运用法经济学有关产权界定和法理中有关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来分析。

5、可以发现,将商业秘密权界定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恰当的。

    三、商业秘密的认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1、该特定商业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2、该特定商业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是否已经对该特定商业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4、商业秘密的范围和构成条件及其应用

    四、商业秘密的特征特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

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

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5、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阅读全文…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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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3、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4、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5、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6、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7、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8、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

1、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

2、侵犯商业秘密案例

3、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4、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5、商业秘密案件需要慎重处理

    三、泄露商业秘密罪、刑法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1、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5、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

1、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

2、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