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胁从犯的量刑、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1、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只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其并未丧失意志自由,最终参加犯罪的决定还是取决于其本人的意志。
因而主观上有罪过,同时客观上又以一定方式参加了共同犯罪,故对胁从犯追究刑事责任完全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2、胁从犯的量刑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二、胁从犯与紧急避险、胁从犯案例
1、胁从犯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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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胁从犯、胁从犯的认定、胁从犯的定义
1、什么是胁从犯
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2、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
胁从犯必须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行为人虽然是被胁迫参加,但却起主要作用,则按照按主犯来处理。
3、不能认定为胁从犯的情形
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认定为胁从犯;
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认定为胁从犯。
二、从犯与胁从犯的区别、主犯从犯胁从犯
1、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3、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强制。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一、从犯的认定、从犯的法律规定
1、从犯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2、从犯的两种情况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起次要作用的正犯是相对于起主要作用的正犯而言的,指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就是指帮助犯。
帮助犯是相对于正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但为正犯的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的处罚、从犯的量刑
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3、但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
4、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主犯的认定、主犯包括
1、什么是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几种形式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3、犯罪集团的特征
人数:3人以上;
目的与行为:共同实施犯罪;
组织:较为固定。
4、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主犯既可能是首要分子也可能不是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主犯与从犯的量刑
1、主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注意:是集团而非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不是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依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2、主犯与从犯的区别
主观方面:主犯一般是共同犯罪犯意的发起人,从犯一般处于从属附和地位,对犯意的形成以及固定仅起到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
客观方面:主犯一般是纠集、串联他人建立犯罪集团,并率领犯罪集团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为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出谋划策、作出决定,指使、安排、调配犯罪集团成员的分工和活动等;从犯一般处于被领导、被指派,按照主犯的意志从事犯罪活动的地位,一般表现为进行辅助性的犯罪活动,对犯罪结果的促成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或者表现为为主犯提供帮助,如事先踩点、望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