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合同范本(2010最新版本)

2010年4月18日

深圳市劳动合同范本(适用全日制用工)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员工)

名称 __公司
住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主要负责人)                   号码
联系人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

(二)试用期为  3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
乙方的工作地点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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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2010年4月9日

    一、双倍工资案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条规定,如一把利剑,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的头上。法律生效以来,已经有许多的企业被这条规定“撞了一下腰”。而且,员工这一“撞”,单位无处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最深刻的影响,莫过于双倍工资制度。

    二、不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许多企业老板,有的是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无意间付出双倍工资的代价,在法庭上喊冤;有的是知道但不想遵守这条法律规定,付了双倍工资才发现不遵守还真不行,开始亡羊补牢;有的知道这条规定,也不想去违背它,但由于对员工的信任,陷入了员工的双倍工资陷阱。本文要讨论的是,如果你们单位出现了这样一个别有用心的员工,作为老板,你能怎么办?

    三、没签合同双倍工资

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自《劳动合同法》生效并出现了双倍工资的争议以来,用人单位拿不出劳动合同时,那是一告一个准,一个也没有逃掉双倍工资的处罚。如果代理员工维权,我是胸有成竹、胜劵在握。如果是代理单位抗辩,都是劳而无功。
为什么呢?因为《劳动合同法》对于有效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没有任何例外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签与不签劳动合同是没有条件可讲的。作为用人单位,你不签,就得给员工双倍工资;作为员工,你不签,单位有权立即辞退你,且不用给予任何补偿。

    四、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可能是意识到《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会让有些企业无辜受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这一意见,为单位抗辩员工的双倍工资请求提供了依据。但是,意见毕竟不是法律,仲裁员和法官如何认为,仍然是决定单位能否抗辩成功的根本因素。

    五、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笔者在代理用人单位时,虽然全力以赴、慷慨陈词,但仍然历经失败。败过之后,再总结,总结好了再抗辩。今天,福田法院的一份判决书,让我看到了成功的希望。

原告是一个单位的副总,负责人事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给公司除他自己以外的全部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唯独没有给自己签。公司以前也有劳动纠纷,都是这位副总代表公司去处理。所以说,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这位副总是心知肚明的。公司要求所有员工上班打卡,副总自己是领导,不打卡。

副总因自己的原因辞职了,结算工资后去了仲裁委,要求双倍工资和加班工资合计13万多。仲裁委无视单位的证据,裁决支持了双倍工资和加班费合计近8万元。单位不服,委托我诉至法院。

    六、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副总主管人事合同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其自己,无权要求双倍工资。考虑到该副总平时可能有些加班,酌情判决支付2千余元的加班工资,驳回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与一些为了政策需要,违心作出的判决不同。在这份判决书内,法官清晰地阐述了判决的理由和所据以认定的证据,笔者认为,即使该副总上诉,中院也会维持原判!

    七、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

这一次的胜诉,因为其来之不易,故写出来与大家共享。笔者认为,抗辩成功,与单位配合人的证据收集有很大关系。只要证据有了,律师应用得当,这些别有用心的员工就钻不了空子。

最后,还是奉劝各位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有百利而无一害。当然,如何签才能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里面是有学问的。有空时我再写出来与大家共享。

揭开迷雾,我是派遣员工吗?

2010年4月4日

一则扑朔迷离的劳动争议案件手记

案情回放:

蔡生于2002年9月8日入职海*(洋浦)冷藏储运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在海南,在深圳设有集装箱堆场。蔡生是在深圳被录用的,任堆高机司机。2003年1月1日,蔡生与海南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在深圳堆场工作。

2007年9月28日,蔡生在工作场所看到一份张贴的深圳海*冷藏储运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公司)的处理决定。该决定称,因储运部员工蔡生违规,予以辞退。

蔡生将处理决定揭下来,找海南公司的经理吴生理论,并要求上班,但吴生拒绝了蔡生的上班请求。

办案历程:

蔡生在无法上班后,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

蔡生提供了如下材料:

1、海南公司与蔡生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

2、深圳公司的处理决定一份;

3、深圳公司的工资证明一份;

另:蔡生回忆说,吴生曾要求员工签订一份与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下称人才中心)的劳动合同,不签合同不予安排上班,蔡生签字了,但没有拿到合同。

我接受委托后,主动与吴生联系协调,希望能够恢复蔡生的工作,但吴生没有正面回复。稍后不久,我接到了人才中心的电话。人才中心主动说蔡生是自己的员工,已派遣到深圳海*公司工作,但不能提供录用蔡生的依据,也不愿意提供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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