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职务: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诉我公司经济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和其丈夫__是我公司辖下__的客户户,经营__行业已多年。 年 月 日原告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一直在__经营到2009年3月。
二、__在2009年5月11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2140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4000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1860元及2009年3月至9月六个月的摊位费600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民事答辩状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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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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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职务: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__诉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按原告起诉状内的陈述,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和其丈夫__是我公司辖下__的业户,经营__行业已多年。 年 月 日原告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一直在__经营到2009年3月。
二、__在2009年5月11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2140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9月9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4000元。
按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1860元及2009年3月至9月六个月的摊位费600元。
综上,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阅读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诉人:__,女,身份证号:__
住址:__
联系电话:__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__号判决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实质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双倍工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该文件明确约定了用人单位的名称、劳动者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名为考核制度,实为双方签订的实质的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第三条第9小条,约定被上诉人的工作职责为:严格按员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办理员工入职、在职和离职手续。负责具体考勤统计,每月按时统计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财务核算及发放工资的依据。办好新员工入职手续和保管好员工的一切资料。而依照《员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上诉人本应在入职后一个月内为自己改签劳动局规范的劳动合同,但其为达到谋取双倍工资的目的,给其他员工改签了规范的劳动合同,却未为自己改签。因为保管人事档案是被上诉人的职责,所以员工的劳动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诉人手上,上诉人一直以为被上诉人为自己签订了规范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为了个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与上诉人签订《2008年财务文员考核制度》后,故意不与上诉人改签规范的劳动合同。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须支付双倍工资。
二、原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倍工资差额为__元存在明显的错误。
依照原审法院在事实查明部分的数据,可以计算得出被上诉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资总额为__元,但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又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差额为__元,重复计算了__元,属于明显计算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民事起诉状范文(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__
负责人:__
地址:__
被告:__
住址:__
身份证号: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年__月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肆仟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伍仟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肆仟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南山区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年__月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年__月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阅读全文…
尊敬的仲裁员:
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__委托,指派我担任__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与深圳市__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审理。结合刚才进行的庭审举证和质证,我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
1、申请人通过网络了解到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后,与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声称能提供规范的月子护理服务,并将合同盖章后传真给申请人。申请人需要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轻信了被申请人的承诺,在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传真给了被申请人,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定金1000元。
2、被申请人在传真给申请人的合同要约上,隐瞒了自己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的真相。经事后查询所得的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并没有向客人提供住宿、餐饮、护理服务的经营范围,入住以后,也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具备提供上述服务的客观物质条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并于199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4、被申请人在发出合同要约时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欺诈行为的特征,是典型的商业欺诈行为。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不是家政服务。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第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与家庭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被申请人在合同内约定的服务内容,不是到申请人的家里提供,而是在被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内进行,不是家政服务。被申请人没有固定的家庭服务人员,临时聘用工作人员,不是合格的家庭服务经营者。
三、被申请人在合同内承诺提供给申请人的服务内容,涵盖了住宿、餐饮和护理等多个行业。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
1、住宿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2、餐饮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二十七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法律要求;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四、由于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申请人在入住坐月子后,没有得到合同约定的服务,且多次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被申请人也没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备相应的资质与经营条件,更不能证明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无关的费用、将经营整个公司的费用,都列入到申请人的花费项目,更说明申请人不具备任何经营能力,没有别的客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以欺诈的方式与申请人订立合同,不仅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而且乘人之危,置申请人于举目无亲、走投无路的困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人: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