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既遂犯与未遂犯的区别
1、犯罪既遂
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是否成立犯罪既遂,取决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而并不完全取决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也不完全取决于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
2、犯罪未遂
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犯罪状态。
3、犯罪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不能犯未遂,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未遂犯量刑情节、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1、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法分则条文单纯以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及数额或数量(特别)巨大、首要分子、多次、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数量(数额)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属于量刑规则。
量刑规则不可能存在未遂,即只有当案件事实完全符合某个量刑规则时,才能按照该规定量刑。
同一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既遂、盗窃数额巨大未遂的,认定为盗窃既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
一、什么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概念
1、什么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犯罪行为的起点是犯罪预备行为),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
判断“着手”的形式标准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其实质标准是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犯罪未得逞,指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
包括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抑制犯罪行为的原因及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
三、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依照实质的客观说,着手指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性的举动,即在行为开始的时点已经明显能够认定具有导致结果的客观危险性。
所谓“紧迫”,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场所的密接性。
2、犯罪没有既遂
3、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一、什么是犯罪既遂、既遂犯是什么意思、犯罪既遂的概念
1、犯罪既遂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2、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
3、犯罪既遂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4、犯罪既遂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也是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法律后果)进行处罚的标准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标准
1、犯罪既遂的形式标准
行为完全实现分则某条规定的构成事实,具备适用其后法定刑处罚的基准条件。
2、犯罪既遂的实质标准
使法益遭受侵害。
三、犯罪既遂的类型
1、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才是该罪的既遂。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于实害犯。
2、危险犯
危险犯的特征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发生的危险,就是该罪的既遂。
破坏交通工具罪、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属于危险犯。
3、行为犯
行为犯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只要实行了某种犯罪行为,就是该罪的既遂。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属于行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