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2009年12月14日

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一、法律顾问按照法律顾问服务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

1.常年法律顾问;2.专项法律顾问

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关系随协议期满而结束,如果继续聘用,需要重新签订协议。

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

二、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标准:3万元/年: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因承办公司律事务而在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企业负担。

四、其他:

1、法律顾问律师应对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2、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不代理以企业为相对当事人且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009年12月11日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解答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和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企业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企业委托,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和申诉,商务、海事、劳务仲裁和国际贸易仲裁案件以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接受企业委托,参与企业组建、企业招商、融资、并购、项目收购、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投资、股份制改组、公司上市、清算、破产等重大专项法律事务,以及专利、商标、版权、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6、接受企业委托,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7、必要时,应邀列席企业的重要决策会议,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8、应企业要求,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执行上述3、4、5、6项时,需要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参与诉讼、仲裁、调解,或参与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或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按规定另行协商收取费用。

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指派专职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经公司同意,可由顾问另派律师接替其职务。
2、签订合同期限为1年,

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3万元/年

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因承办企业的法律事务而在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企业负担。

四、其他

1、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应对在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2、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不代理以企业为相对当事人且与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2009年12月10日

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履行常年法律顾问应尽的义务,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代理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代理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2009年12月10日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担任甲方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面、勤勉、谨慎的法律服务。

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师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履行常年法律顾问应尽的义务,并不得因此而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根据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的服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但不限于该内容):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一般性的经济合同谈判。
4.应甲方要求,向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培训服务。
5.为甲方了解债务人及业务相对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提供服务。
6.为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对其参股、控股公司进行法律监控提供服务。
7.接受甲方委托,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三、根据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乙方服务方式及保证:

1.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定期或者定期到甲方集中办理法律事务,如遇紧急情况,乙方律师随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有关服务情况,每年年终和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律师应当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律师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保证不再给甲方诉讼、仲裁相对人提供法律服务。但该诉讼、仲裁相对人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乙方已经签订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议的,则应另行议定。

四、甲方配合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一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负责与乙方律师联系。
2.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如因甲方提供相关资料虚假或者不充分,虽经乙方律师应尽谨慎义务而仍未能避免出现的结论性错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的事务时,甲方应无偿向乙方律师提供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律师服务费用的核定及支付:

1、甲方每年度向乙方支付顾问费__万元,付款时间为:__付款方式为:__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列服务不再收费。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需另行收费,但应给予相应优惠:
1)为甲方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行为提供服务。
2)重大项目的商事谈判、资产重组、产权界定,企业改制、转股权、项目融资等非诉讼业务。
3)接受甲方委托,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六、下列费用由甲方承担:

1.法院或仲裁机关收取的诉讼受理费、处理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该部门工作人员的差旅费。
2.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离开深圳市区赴外地的差旅费。
3.受甲方委托乙方律师调查取证时支付的调查费。
4.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的必要的费用。

七、乙方代理权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理每一具体法律事项,需由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办理相关代理手续,涉及甲方实体权益的重大事项,乙方须取得甲方书面特别授权后方可实施。

八、双方保密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接触到的甲方经营管理情况,相关资料(含电脑信息资料)以及甲方其它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律师除经甲方书面授权或因案件需要外,不得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2.乙方在服务期间,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方案,专业论证方案以及提供的专有服务方式均为乙方商业秘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透露给任何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甲方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终止而免除。

九、双方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所产生之合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09年12月3日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人(甲方):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甲方因管理及业务需要,聘请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现就提供法律服务等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八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应甲方要求,从法律上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应甲方要求,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在对外联系及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如甲方提交乙方的系外文资料,需附有中文译本;
3、应甲方要求,草拟、修改、审核甲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各类文书;
4、应甲方邀请,参与甲方重大经济或技术合同的谈判;
5、参与处理甲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并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听证或仲裁案件;
6、应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经营等活动有关的法律政策信息并提供法律建议;
7、应甲方邀请,每年可以为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一至二次,具体时间双方另行协商;
8、办理甲方交办的其他相关非诉讼法律业务。

二、承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 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乙方所指派的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相关规定,积极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如甲方遇有紧急事务乙方指派律师又因故无法及时办理时,乙方应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及时处理以确保甲方利益。

三、利益冲突

乙方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同意乙方代理,应出具豁免函;甲方不同意乙方代理的,乙方应作出回避的安排。

四、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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