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2011年2月21日

    一、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情形:

1、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离婚缺席判决、离婚缺席审判

1、离婚案件中常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下落不明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保证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婚姻是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问题,一旦出错将是无法挽回。

5、因此应该适当加大对原告方证据的严格审查,适当要求原告承担较其他纠纷举证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6、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

7、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

8、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离婚诉讼缺席判决

1、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持法庭审判秩序,保障到庭参加审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的制度。

2、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

3、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4、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阅读全文…

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

2011年2月21日

    一、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离婚管辖地、离婚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所以说: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案件管辖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地、离婚诉讼管辖权、离婚起诉管辖法院

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__人民法院 阅读全文…

涉外离婚诉讼程序,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手续?

2010年11月9日

    一、涉外离婚诉讼程序、如何办理涉外离婚手续、涉外离婚程序

涉外协议离婚手续程序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协议离婚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涉外离婚登记应提交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深圳涉外离婚网、涉外协议离婚、涉外离婚律师费用、涉外离婚协议书

1.离婚请律师费用

2.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

3.深圳离婚律师费用

4.离婚律师收费标准

5.最新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6.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三、深圳涉外离婚咨询、涉外离婚抚养权、涉外离婚判决书

1.离婚子女抚养权问题

2.子女抚养权变更

3.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

4.法院离婚判决书

    四、深圳涉外离婚律师、涉外离婚办理、涉外离婚案件、涉外离婚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4、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5、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涉外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全文…

2010中国各省离婚率是多少?

2010年10月6日

    一、2010中国各省离婚率是多少、中国离婚率有多高、现在离婚率有多高

北京离婚率39%

上海离婚率38%

深圳离婚率36.25%

广州离婚率35%

厦门离婚率34.9%

台北离婚率34.8%

香港离婚率33.8%

大连离婚率31%

杭州离婚率29%

哈尔滨离婚率28%

    二、中国离婚率调查、中国离婚率统计、中国目前离婚率

1.2010年二季度全国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达到84.8万对,几乎每天有近5000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离婚率在相当长时期内将持续增长而增幅将减小,但处于比较正常的范畴。

3.离婚率上升不能简单归于社会风气不好,在一定程度上,它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

4.离婚率上升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社会发展,个人自我意识的觉醒。

5.离婚率升高的原因其实非常复杂,它牵涉社会因素还有人的情感因素。

6.据统计,在众多的离婚者中,年轻人所占的比率越来越大。

    三、深圳离婚率是多少、北京离婚率是多少、上海离婚率是多少

离婚的成本

如果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在离婚之前,你至少应该仔细核算一些生活中的数字,考虑离婚的成本与收益,从而作出一个相对正确的判断。

1.离婚第1大成本:孩子

必须考虑孩子的成长,无论自己是否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都不能逃脱对孩子教育的责任。

单亲家庭的孩子成长会面临更多的问题,父母必须付出加倍的努力这也是离婚最大的成本之一。

2.离婚第2大成本:财产应该怎么分割?

把一个家一分为二涉及很多财产问题,尤其是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夫妻,家庭财产的分割会造成一加一小于二的结果。

财产永远不会越分越多,只会因为分割而产生损失。

一个人生活会产生更多的费用。

3.离婚第3大成本:社会成本

离婚会增加社会的成本,比如对单亲家庭孩子的补贴或者帮助。 阅读全文…

2010全国各省离婚率是多少?

2010年10月6日

    一、离婚率高的原因是什么、离婚率升高的原因、离婚率上升的原因

1.根据民政部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2009年全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46.8万对,比上年增加19.9万对,增长8.8%,粗离婚率为1.85‰

2.民政部门登记离婚180.2万对,比上年增长 12.0%;法院办理离婚66.6万对,比上年增长1.1%。

3.从近5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平均增幅为7.65%,统计报告分析,这说明我国已婚男女收入及个性越来越独立,自我意识越来越强。

4.离婚登记手续简化或导致离婚人数增加。

5.2003年以前,很多地方夫妻若要离婚还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书面证明。

6.如果财产分割没有争议,条例出台前,大家更愿意去法院办理离婚,因为法院1个月内即可办妥,而以前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要1个月后才能拿到离婚证

7.婚姻登记手续的简化使得人们更愿意去民政部门“好聚好散”,而不再“对簿公堂”。

8.在2004年的统计报告中,民政部同样也着重强调了婚姻登记手续简化带来的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四川离婚率高、重庆离婚率高、为什么离婚率高

1.计算国家或地区的离婚率,目前主要是计算粗离婚率,即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域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

2.最新的离婚率排名,正是通过这个方式统计而成的。

3.广西、海南、广东等地在家庭价值、生育观念层面上,相对而言较多沿袭着“养儿防老”的传统,这就降低了离婚风险。

4.从离婚调解的案例看,广西人的婚恋观念相对较保守。

5.多数人在面对离婚这一问题上,首先会考虑离婚是否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不希望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因此会影响到离婚的决定。

6.离婚率上升幅度较大的大多是走在改革开放前列、经济发展较快或城市化、工业化基础较好的地区。

7.如上海、北京、天津等直辖市或者江苏、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

8.上海离婚率的上升幅度最大,从1980年到2000年间增幅为7倍,上述其他省份的上升幅度也都超过4倍。

9.最近10年,直辖市和东北三省的离婚率一直都是在前十位之内。

10.经济状况与离婚率有一定的关联,从个体来看,一个人经济层次提高了,对精神需求及对婚姻质量的要求会提高。

11.人有钱了,选择性多了,因此婚姻容易解体,但从更深层次看,高离婚率地区显示的是经济背景下多元化观念冲击的结果。

12.离婚率升高最重要的还是随着社会的开放发展,人的婚恋观念起了很大变化,造成离婚率逐年上升,但目前的离婚率仍处正常范围内。

    三、2010全国各省离婚率是多少、全国离婚率排行榜、全国离婚率排名

2009年全国各省市离婚率排名

1.新疆 4.12‰
2.重庆 3.56‰
3.黑龙江 3.30‰
4.吉林 3.27‰
5.辽宁 3.05‰

6.上海 2.53‰
7.四川 2.45‰
8.北京 2.40‰
9.天津 2.29‰
10.内蒙古 2.15‰

11.浙江 2.07‰
12.湖南 2.06‰
13.宁夏 2.05‰
14.湖北 1.91‰
15.江苏 1.87‰

16.河北 1.81‰
17.福建 1.61‰
18.山东 1.60‰
19.贵州 1.53‰
20.安徽 1.52‰

21.陕西 1.47‰
22.江西 1.39‰
23.青海 1.37‰
24.广西 1.36‰
25.云南 1.34‰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