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2010年11月11日

    一、买卖合同案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深圳市__有限公司。

负责人欧某,总经理。
两申请再审人委托代理人谭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一审原告)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广东深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某,男,下落不明。

深圳市__有限公司、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5日作出(200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20 日作出(2004)深中法民二终字第664号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追加吴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06年11月 16日作出的(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的法定代表人欧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谭某,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

一审查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向发出报价单一份,就FS-300化学沉镍的三种化学物品报价,确认后,于2003年9月21 日在该报价单上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2003年9月至11月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陆续向供应FS- 300化学沉镍,收货后均在收货单位及经手人处加盖”深圳市__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确认。

2003年12月11日,深圳市 __技术有限公司与经对帐,确认在上述业务来往期间,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共向供应货物不含税金总价值为人民币184225元(含税金人民币195278.5元);付款情况为2003年10月30日付款不含税金人民币4000元、2003年11月28日付款含税金人民币20000元。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初字的375号生效民事判决查明:2002年11月,吴某向深圳市__有限公司租赁其位于沙井镇 __村__工业区的第二栋工业厂房。吴某以该厂房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挂靠深圳市__有限公司,并依法进行了工商登记。

2006年8月9 日,深圳市__有限公司及向本院提交的工商物价信息中心的查询单亦显示:2004年12月6日,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吴某变更为欧某。以上事实,有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报价单、送货单、对帐单及深圳市__有限公司提交的判决书、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的证据证实。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认为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84225元,未按约定支付,经多次催讨,其却迟迟未予兑现,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即时支付货款人民币184225元给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

2、判令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和深圳市__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认为,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事实。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完全否认收到货物并怀疑公章的真伪,但其未提交证据进行反驳,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公章鉴定,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供货义务后享有向买受人主张货款的权利,不支付相应的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深圳市__ 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支付所欠货款的义务。在债权金额的确认问题上,一审依据对帐单记载的内容确认尚欠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贷款应为:(不含税) (195278.5-20000)x(1-6%)-4000=160761.79元。因上述债务系吴某挂靠并以的名义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根据挂靠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吴某在挂靠经营期间对外产生的债务,应首先由其所有的资产清偿,不足清偿的,以经营管理的资产补充清偿。又因系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财产仍不足清偿的,以深圳市__有限公司的资产继续补充清偿。综上所述,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一、吴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60761.79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深圳市__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94.50元,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0元,吴某承担4494.5 元。上诉费人民币5194.50元,由吴某负担。

深圳市__有限公司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8)深宝法民申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6)深宝法民二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三、依法驳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

    三、买卖合同违约金、买卖合同范本、买卖合同范文

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合同关系。

1、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2003年9月21日《报价单》是发给吴某的,使用英文”ATTN”是指定到达吴某。而吴某于2003年8月逃跑,整个工厂瘫痪,不再生产,拖欠了申请人厂房租金161544元以及水电费、卫生费、废水处理费78748元,有宝安法院(2004)深宝法民三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为证。

2、吴某没有委托刘某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上签字,刘某在明知吴某下落不明的情况下,自行持处理二厂的公章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单》签字盖章的后果,应由刘某个人承担。《报价单》也因指定回传人没有回传而不成立,故报价行为只能视为发生在刘某个人与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与申请人无关。

二、申请人从未收取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货物。

1、在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该《对账单、提货情况》由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谈某于2003年12月10日特别注明:其中9月23日送货单由刘某点数进仓库,梁老板认可签收。其他日期梁生不在,由刘某代办。刘某持吴某(租赁申请人厂房的经营人)逃跑后留下的公章自行写上”情况属实”。

2、谈某的说明至少可以说明六个问题。一是吴某已经不在,也没有收货,是刘某自己收取货物;二是9月23日刘某收货价值57664元,梁老板认可签字,吴某没有收货。三是所谓的梁老板在9月 23号后也不在了,此后的5次收货均是刘某个人收货,1次是刘某刚个人收货:四是刘某、刘某刚个人6次收取货物,没有任何人追认,梁老板不能代表吴某。五是仅凭不知真假的公章不足以认可是吴某收取货物。六是刘某、刘某刚、所谓的”梁老板”的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也与吴某无关。

3、刘某、刘某刚、无名的梁老板三人均没有证据证明是处理二厂的员工,或授权人。无权对外签订报价单,收取货物,因处理二厂2003年8月遣散员工,没有其名字,社保也无其名字。

三、涉案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存在重大的瑕疵。申请人有理由相信是伪造的,是刘某自编自演,虚构的。

1、《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上谈某的说明证实吴某没有收取货物。

2、《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还注明2003年10月30 日付款4000元,以及2003年11月28日付款20000元,但不能提供付款凭证。

3、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标的与对账单相互矛盾。2004年 5月8日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要求申请人支付货款184225元,并强调”2003年9月以报价单方式建立买卖关系,从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但对帐单却确认已经付款24000元。

4、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的对帐单是与刘某对账,无人追认。5、《九月至十月对账单、提货情况》、和7张《送货单》均使用业务章,而二厂收货用收货章而不是使用业务章。

四、处理二厂的公章未经司法鉴定,不知真假,来源违法。申请人虽在一审没有提出司法鉴定,现申请再审,同样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求案件真相。深圳市__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业务章”,是伪造的,请求司法鉴定。

    四、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五、关于货物的照片。为伪造送货事实,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不知从何地拍照了货物。

当深圳市__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既然货物全部没有开封,原封不动放存着,且明知工厂彻底瘫痪,人员全无,为何不将货物拉走,将货物放置三年之久,有违常理。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支持申请人请求。 阅读全文…

居间合同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10年11月10日

    一、居间合同概念、居间合同司法解释、什么是居间合同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

3.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居间合同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女。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61 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7年3月2日,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约定陈某在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方)的介绍下向欧某(卖方)购买欧某所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__中心×栋A__1房,欧某应于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公证给指定人员,并签署相关文件,赎楼费由陈某支付。

陈某在签署合同时交保证金人民币2万元给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计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存入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指定帐户代为托管,如陈某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以致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将由欧某没收,如欧某在签收定金后不依合同条款将该物业售于陈某,则欧某须双倍返还定金予陈某。上述合同签订的当日,陈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3月9日,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将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支付给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并按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指定将该款项汇入侯某的帐户。后因欧某没有积极履行供楼义务及协助担保公司赎楼,导致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最终履行。陈某于2007年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欧某,请求判令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欧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某亦要求解除2007年3月2日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陈某认为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明知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拒绝退回陈某首期款,已经严重侵害其的合法利益。

在收取首期款时,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法操作,指定陈某将首期款转入股东–侯某的个人帐户。侯某作为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连带返还购房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

2、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向陈某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800元(从2007年8月29日暂时计算到2007年12月29日4个月,按银行同期6个月-1年利率6.84%计息,每月利息 570元);

3、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居间合同

另查,侯某是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审认为,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按约定向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后因陈某与欧某产生纠纷,陈某于2007年 8月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欧某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陈某亦要求解除2007年3月2日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故陈某、欧某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经纪合同》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合同收取陈某的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应予返还给陈某。陈某诉请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首期款人民币1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但陈某诉请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该首期款自2007年8月29日起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侯某是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陈某没有合同关系,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首期款是由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指定汇入的,收款收据亦是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陈某出具,故侯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陈某诉请侯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人民币10万元。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6元,由陈某承担456元,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房屋承租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

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

1、支持其一审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向其支付首期房款10万元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280元(从2007年8月29日暂时计算到2007年12月29日4个月,按银行同期6个月–1年利率6.8%利息,每月利息 570元);

2、判令深圳市__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侯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 阅读全文…

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

2010年11月6日

    一、经济合同条款、经济合同法下载、经济合同范文、深圳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1、经济合同书范本

甲方: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乙方:__(个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__(合同的名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顺序可以用条文式,也可以用一、二、三)甲方的权利(写明对合同标的所享有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合并成两条)

第五条 数量和质量条款(写明数量多少,必须用通用的计算方式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 交付方式、地点、验收方式条款

第七条 合同履行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签字或者盖章) 乙方:__(签字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2、最新经济合同法全文下载http://ishare.iask.sina.com.cn/f/11395669.html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例、经济合同法案例、深圳经济合同法律师

1、经济合同纠纷案例http://h.lvshiminglu.com/law/175.html

2、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

第一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份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二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企业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企业为主负责修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到底。

第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 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第四条 各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

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
2.经各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
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

第六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批。
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
3.法律顾问室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记拆的足够时间。

第八条 凡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企业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经济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
2.关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财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各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定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

第十一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室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律申请执行。

第十二条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

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

    三、涉外经济合同范本、涉外经济合同法、深圳经济合同律师

1、什么是涉外经济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

合同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产生、变更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涉外经济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

2、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我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

3、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因涉外经济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调解求得解决,不能解决时,就要通过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决。

当事人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时,首先要确定管辖法院。 阅读全文…

协商解除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7月15日

    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2010年4月,我的办公室来了一男一女,来者之一是深圳某A纺织公司的总经理,两人拿着江门某法院的应诉通知,以及该法院查封A公司银行存款17万元的裁定书。

该公司于2009年6月与江门某B服装公司订立了一份纯棉布供应合同。后来,由于B公司变更技术要求,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退回了订金。想不到,事隔半年之后,却被B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16万元。

通过分析,基于合同金额不足10万元,我首先作出了对方索赔数额过高的判断,认为有把握降低赔偿金额。经过进一步分析,我发现了更多问题,坚定了必胜的信心。接受委托后,我首先向法院申请将收受原告16万元赔款的C制衣厂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在庭审时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

2009年6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第3条约定,以需方确认的样品布版为准,产品要达到国家纺织品A类的 GB.18401-2003标准。合同第9条约定,交货数量:在订单数的+/-5%以内收货。

实际履行中,原告向被告提供样品布版,被告选择自有的样品交原告确认品质,确认品质后,被告根据原告样版打色,将“色办”交原告确认后,才能开始生产大货。

根据《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购销合同,但其内容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也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其性质为承揽合同。

    二、经济合同纠纷案例

由于原告直至2009年7月16日才确认定制布匹的“色办”,原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已经失效,交货期从确定“色办”之日起顺延10-15日。

合同第3条约定:产品风格及组织成份以需方确认的样品布板为准。交货期分别为7月10日和7月25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电邮的方式沟通。2009年6月29日,被告将布板样品寄出,6月30日,原告收到样布,被告于6月30日、7月2日、7月3日多次向原告紧催评语,并于7月3日告知原告,工厂按W-0013268的品质织坯布,于7月4日完成,7月5日可到厂,待批色后可生产大货,评语迟复会影响到交期。原告没有任何异议。

2009年7月8日,被告寄出Z73色卡,原告也在同一天收到,7月13日,被告就此色卡的评语催促对方,7月16日,福源公司再次催促对方回复评语,并告知对方W-OO-13268(130X82 40/2X40/2)此单工厂至少需要10-15天生产期,没有回复评语,工厂就无法生产,原交货期会受到影响,实际交货期需要顺延,具体日期为批色后的 10至15天。同日,原告回复评语,7月17日,双方通电,确认对色光源,被告再次告知原告交货期相应延迟,W-0013268(130X82 40/2X40/2),确认后10-15天交货(即27/7-1/8);W-0052284(108X56 16X12)确认后10天交货(即27/7)。原告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合同法》第259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因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的交货期限已经顺延至2009年8月1日。

    三、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织造坯布,准备染色材料,但原告突然提出货物需符合PEPE客人的要求,变更了合同。由于被告无法达到PEPE客人的要求,立即停止生产,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订金。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订金也已经退回,不存在任何一方违约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W00-13268为“Z”斜,2009年7月3日,原告询问是否可以改做“S”,被告明确回复“不可以”。但是,2009 年7月20日,原告突然提出W00-13268其是“S”斜做面,面料染色须达到PEPE客人的要求。被告收到邮件后,回复无法达到PEPE要求,为防止损失扩大,提出取消订单的建议。7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调整工艺,来达到PEPE客人的要求。由于被告无法达到该要求,所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此后,原告又提出按原要求制作,但因停工过久,即使复工,也不可能按期交货。且原告称其客户是PEPE,按原要求生产面临极大风险,故被告仍然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7月24日,原告同意解除合同,收回定金,被告已按原告的要求将定金退回。

原告变更合同,被告因无法按变更要求生产,因而提出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最终解除合同。被告没有违约事实,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经济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经协商一致解除。在协商过程中,原告从未提出有可能造成损失,也从未提及本案第三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履行、解除和协商赔偿不符合常理。原告放弃法定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

1、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将客户的情况告知被告,至2009年7月20日,才在邮件内提到PEPE客人,从未提到过本案第三人。从现有证据看,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使用被告供应的布匹,看不出任何与被告的关联性。

2、原告没有提交按合同的约定向第三人支付订金的凭证。如果有支付,该订金是否已经退回,是在什么情况下退回的?是协商解除合同后退回的?还是因问题尚未处理而没有退回?无论如何,在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所谓《谅解协议书》内,没有提到订金,也没有说明损失依据,直接约定违约金16万元完全不符合常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虚假协商的痕迹太过明显。

3、第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近16万元的实际损失。依照合同法第1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即使原告确实在与第三人的合同履行中存在违约行为,原告也完全可以要求法院按第三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调低违约金的标准。原告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自愿支付违约金16万元。该损失是原告自己放弃法定权利后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因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谅解协议书》不能作为原告的损失依据。

4、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16万元,不是违约金,而是“货款”。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支付给第三人的“货款”,不知法律依据何在?

原告的所谓损失,是原告放弃法定抗辩权利,向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并无关联的第三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所致。即使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的所谓损失依据,也不足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五、货款纠纷案例

综上所述,被告在履行与原告的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更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由于原告提出变更合同,被告无法达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退回订金,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原告放弃法定权利,与第三人的《谅解协议书》,不能作为损失依据。原告向第三人支付的16万元是“货款”,该支付凭证也不能证明原告受到任何损失。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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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范本样本(合伙合同书范本)

2010年7月8日

合伙合同范本、合伙合同书范本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其他合伙人按以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名称:

第二条 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公有资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以本厂年度总盈利的5﹪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和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偿还时,以投资额度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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