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

2010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法律行为、事件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 公证处是依法统一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专门证明机构。
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依法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公证员执业时应当尊重事实,遵守国家法律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市司法行政机关)是特区公证工作的主管机构。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辖区的公证工作。
市公证员协会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行业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
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市公证员协会的工作。

    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

第六条 公证员是专门从事公证事务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员必须经国家考试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七条 公证员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是公证处。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
第八条 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必须由公证员担任。
第九条 公证处实行独立核算。
公证处应当设立事业发展基金和责任赔偿基金。
第十条 市公证员协会的产生,以及理事、常务理事的选举和任免,根据市公证员协会章程办理。
公证处、公证员应当加入市公证员协会,并依照市公证员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市公证员协会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维护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组织公证业务培训和交流,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公证员执行职务。
市公证员协会协助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进行年检注册和惩戒。

    第三章 公证管辖

第十二条 当事人住所地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地在本市的公证事务,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
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市,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可由本市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三条 涉及当事人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公证事务,由市公证处或者当事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所在地在本市的不动产的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区公证处管辖。但不在本市作出的遗嘱、委托书、赠与书、声明书中涉及本市不动产的除外。
第十四条 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国内收养公证,由市公证处或者收养人住所地的区公证处管辖。
被收养人住所地在本市的涉外收养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五条 同一公证事项,应当由同一公证处办理。
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权办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公证处申请,由最先受理的公证处办理。
第十六条 公证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章 公证业务与公证效力

第十七条 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下列法律行为应当办理公证:
(一)房地产转让、抵押、赠与、分割、继承;
(二)记名有价证券的继承、赠与;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
(四)依法向社会发行彩票、各类奖券的活动;
(五)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但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不在此限;
(六)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提存业务。
当事人将应当给付的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在公证处办理提存的,视为已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一)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
(二)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债权文书规定的给付内容无疑义的;
(三)债权文书中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处。
第二十二条 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关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持有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
公证员持有效证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第五章 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的,应当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者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收养、认领亲子、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 阅读全文…

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2010年7月29日

    一、离婚彩礼返还的相关婚姻法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公布实施)关于离婚彩礼返还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二、离婚彩礼退还案例

1.陈某诉王某离婚彩礼纠纷案

2.闫某诉某离婚彩礼返还纠纷案

3.张某诉李某彩礼退还纠纷案

    三、离婚彩礼钱、离婚后彩礼能否要回?

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阅读全文…

做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2010年7月29日

    一、DNA亲子鉴定费用、做亲子鉴定需要多少钱?

1.《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常染色体DNA检验每个样本收费800元。

3.做单亲亲子鉴定加1倍收费,所以DNA亲子鉴定费用为1600元。

4.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亲子鉴定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1.户口申报;

2.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确认;

3.离婚案件中孩子的抚养权;

4.遗失或失散家庭成员认亲;

5.试管婴儿、私生子生父认定;

6.移民公证中血缘关系的确定;

7.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确认。

    三、亲子鉴定原理方法、如何做亲子鉴定?

1.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关系或亲子鉴定

2.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

3.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

4.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除同卵双胞胎以外,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核苷酸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

5.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6.DNA亲子鉴定无年龄限制。

7.用于亲子鉴定的方法有许多种,DNA亲子鉴定是其中技术含量最高且精确性、准确性最高的一种鉴定方法。 阅读全文…

婚前房产是否需要公证?

2010年7月29日

    一、婚前房产公证程序、婚前房产公证费用?

1.办理婚前房产公证属于公证处的业务,各公证处的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续略有不同。

2.因此建议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去咨询婚前房产公证的程序。

3.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可以咨询公证处能否办理,如果办不了,建议办理日后房产归属协议的公证。

4.深圳市公证处电话地址

    二、婚前房产需要公证吗?

没有必要去作婚前房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已经取得产权证的。

现在的婚姻法规定婚前的财产永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达到一定年限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所住房屋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决标准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

这种情况下房子在谁名下就是谁的财产,所以离婚时该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

3.婚前已经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产证的。

这种情况并不以拿到房产证的日期来界定房产的归属。

4.婚前按揭购房,已办理了贷款手续,购房合同和银行的贷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义签的。

这种情况下,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所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补偿给对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补偿的一半也仅是婚后还贷的钱,它仅限于本钱,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三、婚前房产是否需要公证?

强烈建议去作婚前房产公证的情况:

1.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对方不出资,但购房合同、交款发票等手续全在对方名下的。

2.婚前双方(包括双方家里均有出资的情况)共同出资购房的。

3.公证为共同财产的,可以写明各自占有整个房产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据出资比例确定。

    四、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婚前房产公证书样本?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阅读全文…

夫妻离婚财产分配

2010年7月29日

    一、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离婚财产分配,分配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2.因此离婚财产分配前要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个认定。

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请参考这篇文章: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二、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5.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6.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原则

7.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三、协议离婚财产分配

1.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那么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会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

2.如果夫妻一方违反离婚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夫妻一方认为离婚协议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的,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

    四、离婚财产分配案例

1.张某诉余某离婚财产纠纷案

2.王某诉高某离婚财产纠纷上诉案

3.何某与黄某离婚财产纠纷再审案

    五、离婚财产如何分配、起诉离婚财产怎么/怎样分配?

1.原则上均等分配。

2.双方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或者给抚养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补偿机制:

离婚有过错方要对无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

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应由另一方补偿;

房产属于一方个人所有而另一方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并且经济困难的,可由有房产权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4.惩罚性机制:

《婚姻法》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