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2009年12月2日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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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2、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常年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常年法律顾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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