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

2011年2月21日

    一、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情形:

1、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二、离婚缺席判决、离婚缺席审判

1、离婚案件中常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下落不明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保证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婚姻是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问题,一旦出错将是无法挽回。

5、因此应该适当加大对原告方证据的严格审查,适当要求原告承担较其他纠纷举证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6、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

7、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

8、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离婚诉讼缺席判决

1、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持法庭审判秩序,保障到庭参加审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的制度。

2、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

3、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4、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 阅读全文…

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

2011年2月21日

    一、离婚管辖法院、离婚法院管辖、离婚管辖地、离婚管辖权

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所以说:离婚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案件的管辖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审离婚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案件的一审管辖,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

4、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5、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离婚案件管辖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诉讼管辖地、离婚诉讼管辖权、离婚起诉管辖法院

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8、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 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10、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11、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四、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住所地: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你院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我们认为,你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现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写明本案的事实经过及本案所涉及的有关管辖的法律、法规依据等)

综上所述,请你院依法作出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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