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的概念、合同法效力待定
1、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效力是否能够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又叫效力未定的合同,或效力需要补正的合同,是指合同已成立,但因为不完全符合有效要件的规定,能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
4、效力待定合同一定是欠缺某些有效要件,即这类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有瑕疵的。
5、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并不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这种合同是否生效所依据的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合同生效的一种限制而已。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包括以下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A)纯获利、无义务的---有效、不需权利人的追认。
B)限民行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的---合同生效。
C)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认可,不追认---合同不发生效力。
D)法定代理人没作表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47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产生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A)权利人追认无处分权人签订的合同,合同转为有效。
B)无处分权人取得了处分权,合同转为有效。
C)权利人未追认,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而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可取得所有权,此时行为人向权利人和相对人承担责任。
三、效力待定合同案例、效力未定合同的案例、效力未定合同案例、效力待定合同的案例
四、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效力未定合同的特征、效力待定合同及其种类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4、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5、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6、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8、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