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处,涉外婚姻登记手续?
一、什么是涉外婚姻、涉外婚姻什么意思?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结婚和涉外离婚。
2.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二、涉外婚姻登记处
1.北京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20号(东大桥路口东北角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大楼一层东北门)。
联系电话:65395015(人工)65395016(人工)65395018(人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30至12:00;14:0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官方网站:http://bjhysy.bjmzj.gov.cn/
2.上海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六(除周二、周四下午)上午9:00—下午4:00
官方网站:http://www.shanghai.gov.cn/
3.深圳涉外婚姻登记处
电话地址:(南山、福田、宝安罗湖各区)
官方网站:http://www.szmz.sz.gov.cn/
4.广州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西湖路99号7楼718室
联系电话:83342349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08:00-12:00 下午:14:30-17:00
官方网站:http://wsyy.gzmz.gov.cn
5.南京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中心
办理地址: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
联系电话:025-84510099
官方网站:http://www.njmz.gov.cn
6.天津涉外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南开区苍穹道1号
联系电话:23415025
官方网站:www.tjeg.gov.cn
三、涉外婚姻登记手续、涉外婚姻办理手续?
(一)、受理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二)、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三)、登记
1.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婚姻法对涉外婚姻的规定
申请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男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一)、中国公民
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外国人、外籍华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的,除持有上述证明外,还须持有所在院校的学业证明;
5.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离婚证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香港同胞
1.香港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我司法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3.再婚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四)、澳门同胞
1.澳门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海员证;
2.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五)、台湾同胞
1.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3.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华侨
1.我驻该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再婚者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并经本国外交部和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七)、出国人员
出国人员是指依法出境,在国外合法居留6个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出国人员办理结婚登记需要:
1.本人护照;
2.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我驻外使领馆出具或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有过婚姻关系已离婚的,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