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2009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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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问题;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和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参加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诉讼和申诉,商务、海事、劳务仲裁和国际贸易仲裁案件以及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接受公司委托,参与公司如公司组建、企业招商、融资、并购、项目收购、产权转让、重大项目投资、股份制改组、公司上市、清算、破产等重大专项法律事务,以及专利、商标、版权、技术转让等知识产权专项法律事务;
6、接受公司委托,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7、必要时,应邀列席公司的重要决策会议,为公司提供法律帮助;
8、应公司要求,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在执行上述3、4、5、6项时,需要顾问律师参与诉讼、仲裁、调解,或参与重大专项法律事务,或就专项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另行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按规定另行协商收取费用。

二、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方式

三、法律顾问费用:3万元/年

顾问律师因承办公司的法律事务而在深圳市外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及其他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均由公司负担。

四、其他

1、顾问律师应对在担任公司法律顾问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2、在本合同生效期限内,顾问律师不代理以公司为相对当事人且与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