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司法解释,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2015年5月28日

一、绑架罪的概念

1、绑架罪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并依照本罪规定处罚。

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4、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3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三、绑架罪情节较轻包括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后, 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 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 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 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伤害方式。

3、绑架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 也没有抗拒抓捕等情节的。

4、绑架后没有对人质进行严重殴打、虐待, 甚至对人质优待的,如果采用轻微的行为手段实现对被绑架人的实力控制,可以认为是情节较。

5、其他的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 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侵害也不严重的情节等。

6、犯罪人与被绑架者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或存在邻里纠纷,存在社会宽恕的理由。

7、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于被绑架者的某些前因行为,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绑架后勒索的数额超出原债务。

8、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中,从犯和胁从犯在犯罪行为中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

9、不同的动机影响到行为人犯罪目的的严重程度,也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最终影响到社会危害性,也是认定情节较轻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10、犯罪人只是侵犯了被绑架人的可能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现实的人身自由。

四、绑架罪司法解释、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1、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罪着手。

2、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罪既遂

3、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控制被害人,构成绑架罪未遂

4、在着手前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实行,构成绑架预备。

5、绑架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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