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2016年2月26日

一、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1、概况性受案标准

职权标准: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行为标准:行政复议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权益标准: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列举式受案标准

肯定式列举: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保护职责、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否定式列举:内部行为、行政调解、行政仲裁。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第三人

1、确定标准

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包括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

2、资格转移

公民死亡-近亲属;组织终止-继承权利的组织。

3、第三人

与争议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复议机关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己申请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