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实施、管辖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一般处罚

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委托的组织(对象:不需公告)。

2、集中处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原本属于多个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中央垂直领导机关(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的处罚权不能被集中行使。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

2、指定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案件移送

如果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行政处罚机关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移送管辖

如果案件仅是行政违法,不涉及刑事犯罪,则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这属于移送管辖

既可以在同一行政机关之间移送,也可以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移送。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

2016年2月25日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务

4、责令停产营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15日以下)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

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由法律保留。

2、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所有处罚。

3、地方性法规

限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之外的所有处罚

4、部委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直属机构处罚设定权。

5、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数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6、规定权

下位法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在上位法设定的给予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