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税收优惠

2016年3月11日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

1、缴纳的主体

境内企业、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不缴纳的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居民企业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4、非居民企业

境内有机构场所25%:境内所得、境外但有实际联系所得。

境内无机构场所、所得与机构无实际联系:20%。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总原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非居民企业的优惠

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

2、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所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亏损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5年。

5、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7、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8、特殊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发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2016年3月11日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

境内有住所、无住所但境内居住满1年:境内境外所得。

2、非居民纳税人

无住所,不居住、无住所,境内居住不满1年:境内所得。

二、个税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纳税申报

1、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现金;

实物;

有价证券;

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个人对教育、其他公益事业捐赠部分,可在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2、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从境内2处或者2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