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2015年11月24日

一、必要共同诉讼:不可分之诉

1、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2、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要情形

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企业法人分立: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借用关系: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保证合同关系:

一般保证:仅起诉债务人的,以债务人为被告;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法院应当将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的,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可以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遗产继承关系: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在遗产继承诉讼中,如果被遗漏的部分继承人对遗产主张遗嘱继承权,则就该遗产的继承部分,该主张遗嘱继承权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关系: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共有财产关系: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

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共同危险行为:除非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与自身无因果关系,否则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3、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外部关系:一致对外。

4、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即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

若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的,法院应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普通共同诉讼

1、普通共同诉讼的形成条件

实质条件:几个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属同种类,即诉讼标的的同类性;

管辖上的同一性:几个诉讼须属同一法院管辖;

几个诉讼的当事人愿意合并审理;

法院同意合并审理:诉讼经济、促进纠纷解决。

2、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并没有共同的权利或共同的义务,因此其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对普通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分别判决。

当事人的确定:原告与被告

2015年11月24日

一、非因自己行为

1、分支机构的行为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职务行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主体的承担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因企业法人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诉讼,企业法人分立的,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

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法人名称被冒用和借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即行为人为当事人。

因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而产生的诉讼,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5、机动车使用人责任

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以侵权人为被告。

但租赁、借用时,若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使用人与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二、与其他组织竞合

1、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2、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3、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三、雇主与雇工的关系

1、雇工从事雇佣工作致人损害时的雇主责任

雇工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作当事人,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若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责任,雇工自己作为当事人。

2、雇工受到伤害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工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四、劳务关系

1、损害他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自己受损: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新闻报道侵权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2、若两者均诉,且作者与所属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作者也新闻出版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列为共同被告。

六、安全保障义务

1、教育机构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而导致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公共场所或群众性活动的安保义务

宾馆、商城、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

2015年11月24日

一、当事人适格的判断标准

1、是否是具体案件中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属于法定的适格当事人。

2、所有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都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其通常只在成为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之直接主体的情况下,才可能成为适格当事人。

二、当事人适格的例外情形:诉讼担当

1、法定诉讼担当的具体情形

为了保护死者的人格权、著作权等权益,死者的近亲属享有诉讼实施权(2015年民诉解释第69条: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因他人侵权而死亡的公民,其继承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胎儿的母亲对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行为,享有诉讼实施权。

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公民死亡后,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2、任意诉讼担当的情形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相关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