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2015年11月23日

一、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确定合同纠纷中地域管辖的步骤

第一步:专属管辖优先,有专属管辖时无须考虑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

第二步:无专属管辖时考虑有无协议管辖及其效力,若存在有效的协议管辖,则由协议中选择的法院管辖案件。

第三步:没有专属管辖且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看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纠纷诉讼的法定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恒有,复杂之处在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是否实际履行、约定履行地有无管辖权、约定与实际履行地是否一致。

二、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

1、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2、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由管辖权。

在产品质量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若选择后者则遵循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复制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该类案件中储藏地可能有多个,均有管辖权。

4、侵犯名誉权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是指原告的住所地;侵权产品的传播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5、因诉前保全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管辖。

三、其他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1、保险合同纠纷诉讼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票据纠纷诉讼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公司诉讼类型: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

4、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诉讼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诉讼

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7、海难救助费用诉讼

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8、共同海损诉讼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2015年11月23日

一、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1、原告就被告原则

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被告和原告住所地均不明确:仍原告就被告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的: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究竟由被告原住所地管辖还是被监禁地管辖,取决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是否超过1年。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居住地而非国籍为判断标准;限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2015年11月23日

一、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1、主管与管辖

主管解决法院的对外关系,即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分工;

管辖解决的是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分工。

2、确定管辖的两便原则

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方便法院审理案件。

3、管辖恒定

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二、民事诉讼级别管辖最新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他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重大且涉外的案件:

重大: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涉外:当事人(国籍)、经常居住地、法律事实、诉讼标的四者之一涉外即可。

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均由中级法院管辖。

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包括:部分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重大涉港澳台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也仲裁相关的案件,除了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外,其他均由中院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