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2016年1月6日

一、阅卷权

1、阅卷的时间

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2、阅卷的范围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3、阅卷的方式

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阅卷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

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二、会见、通信权

1、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人会见、通信权的区别

辩护律师:无须检察院、法院许可(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

非律师辩护人:须经检察院、法院许可。

2、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行使会见权

三证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法律援助公函)。

3、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经侦查机关许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调查取证权

1、亲自取证的主体

辩护律师。

2、调取的方式

亲自收集;或者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3、亲自取证

向控方证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要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

向辩方证人取证: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4、申请调取无罪、罪轻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人数

2016年1月6日

一、辩护人的范围

1、正面范围

律师;人民团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监护人;亲友。

2、绝对禁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3、相对禁止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以上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此处的近亲属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2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或者检察人员从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者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人数

1、1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有效辩护原则

2016年1月6日

一、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依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

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

2、所维护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

3、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二、有效辩护原则

1、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2、有效辩护原则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

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体现在:告知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