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一般规定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法条、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绝对无过错责任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法第81条: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四、侵权责任法第82条: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
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
五、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侵权责任法:用人单位责任
1、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构成侵权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2、工作人员不是责任主体
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对外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属于行政法和劳动法上的问题,不归侵权责任法调整。
3、执行工作任务包括两种情形
执行单位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 工作任务;
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单位授权、指示的范围,只要其表现形式是执行工作任务或与执行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也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4、用人单位包括固定单位和临时单位,包括:
国家机关;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土地承包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
二、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1、构成要件
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其适用范围在于:请的人与被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双方均以自然人身份成立劳务合同。
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
须提供劳务的行为与致人损害具有关联性。
2、责任承担
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三、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
1、须为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遭受损害。
3、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4、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一、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1、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在因果关系上,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2、责任承担
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因为其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构成累积因果关系,而不是因为构成共同侵权。
3、两点注意
须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同一个损害。
加害行为须同时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强调造成同一损害的同时性。
二、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
1、构成要件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因而不构成共同侵权。
其加害行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在因果关系上,每个人的行为单独不足以造成损害,只有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造成损害后果(每个行为均为损害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责任承担
加害人按照其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共同加害行为
1、共同故意侵权
指数个加害人基于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
共同故意又称共谋,指加害人不仅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持故意的态度,而且与其他加害人具有意思联络,事前或者事中进行过沟通。
共同故意,重在强调与他人的共谋。
2、共同过失侵权
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因共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导致同一损害。
二、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教唆、帮助侵权
1、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侵权
构成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监护人无过错(尽到监护责任的),不构成共同侵权,由教唆、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构成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人承担连带责任,监护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个知道:两个以上的人均实施了足以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第二个知道:其中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一个不知道:但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2、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若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表明加害人可以确定,不再属于共同危险行为),由实际加害人单独承担责任,其他行为人免责。
若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行为人即使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也不能免除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责任成立采用因果关系推定;责任免除不再采用因果关系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