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范围

2015年10月21日

一、什么是破产债权

1、什么是破产债权

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

2、破产债权的特点

只能以货币或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

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

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3、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债权包括

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之债;

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票据付款人产生的请求权;

设定担保的债权;

未到期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债权;

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连带债务人现实、将来求偿权。

2、破产债权不包括

破产费用;

共益费用(破产受理后的新债);

取回权;

罚金、罚款;

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费用。

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

1、破产债权确认的含义包括

广义和狭义之分。

2、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法院)申报债权,由有权的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并审查,确认债权之有无、性质及数额的法律行为

3、狭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

仅仅是指有权的主体依法对破产债权之有无、性质与数额予以确定和认可的行为。

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2015年10月21日

一、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1、破产抵销权条件

互有债权债务、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未抵销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

2、抵销权生效

管理人无异议: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抵销生效。

管理人有异议:可向法院起诉(约定异议期内或3个月)。

法院判决驳回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生效。

3、禁止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将破产,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1年内)。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将破产,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1年内)。

二、破产抵销权的限制

1、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债务。

2、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三、破产抵销权和民法抵销权的区别

1、破产抵销中,未到期,标的物种类品质量不同、种类不同的债权,均可抵销。

2、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不能由债务人和破产管理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