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信托、诉讼时效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18日

一、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

1、代理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被代理人也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2、信托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二、时效和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1、诉讼时效

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2、仲裁协议

协议优先;

无协议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仲裁地法律。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6年3月18日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法人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等: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经常居所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一般原则,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2016年3月18日

一、一般原则

1、法定为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最密切联系为辅。

2、意思自治原则

法律允许意思自治,才可以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的最晚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

国际条约(包括尚未对中国生效的)可以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象

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只需明示选择,并不要求一定以书面的明示方式作出选择。

二、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1、经常居所地的司法解释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时的处理

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3、特殊情况下考虑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地的国籍国法律;在据有国籍国均无居所地,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