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期限、方式

2015年12月3日

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事实审+法律审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例外: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三宜时,不受上诉审理范围的限制。

2、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3、二审中的禁反言: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二审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二审不开庭审理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且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则第二审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可以不≠一律不,及时符合上述三项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开庭审理。

2)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

3、审判组织形式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二审程序中不得适用独任制,且只能采用单一制合议庭,不允许陪审员参与组庭。

4、审理地点

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地域管辖≠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地点。

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法律后果

2015年12月3日

一、申请撤回上诉的条件

1、主体条件

上诉人无此权限。

2、当事人仅享有撤回上诉的申请权

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享有最终的裁定权: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不应准许。

二、撤回上诉的不同时间及相应法律后果

1、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

之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法院裁定准许后,若无其他上诉人,一审判决即生效。

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条件

1、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

2、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再审申请

1、一审程序

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原则上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裁定效力:未起诉,无生效裁判。

2、二审程序

撤回起诉:一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条件: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一审裁判,禁止再起诉。

撤回上诉: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裁定效力:未上诉。

3、再审程序

撤回起诉:原审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条件:再审用一审程序审理,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三益;裁定效力:撤销原判决,禁止再起诉。

撤回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裁定效力:未再审,恢复执行,原裁判有效。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间、条件、程序

2015年12月3日

一、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时间、条件

1、必须有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的人≠上诉人。

2、实质条件: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

3、时限要件: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判决的上诉期限: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对裁定的上诉期限: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必须递交上诉状:书面形式。

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1、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列为上诉人。

法院可以依职权确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必要共同诉讼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不同确定方式

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规律:享有上诉权并提出上诉人的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1、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到第二审法院。

2、若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

2015年12月2日

一、小额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特点

1、小额程序适用条件

基础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案件

买卖、借款、租赁合同纠纷;

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

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供用水、电、气、热力纠纷;

银行卡纠纷;

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3、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涉外民事纠纷;

知识产权纠纷;

需要评估、鉴定或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其他不宜一审终审的纠纷。

4、管辖

限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除了普通法院外,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

5、审级制度的特殊性

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

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

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同,决定了再审裁判可否上诉。

6、法院的告知义务

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缴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7、举证和答辩举证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超过15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

8、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9、程序转换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条件,但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转为传统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权: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10、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二、小额诉讼程序和传统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上的重合

凡是能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必然是简单的民事案件,但并非所有的简单民事案件均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2、简易程序中

其他体现简易性、简便性的规定,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