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2016年5月5日

一、绝对利益冲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

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2、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

二、相对利益冲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

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律师事务所设立:个人、合伙、分所

2016年5月4日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1人;设立人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人民币10万元以上资产。

2、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任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取普通合伙或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形式设立。

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条件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1000万以上的资产。

三、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1、律师事务所的分所

2、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3、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4、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2016年5月3日

一、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1、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2、法律援助是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

3、法律援助包括诉讼与非诉法律援助。

4、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四种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的专业人员;

二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三是公证机关的公证员;

四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但最主要的是律师。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援助

1、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民事与行政诉讼中法律援助的条件:

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人身性债权。